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之民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法学与民法典
【答案】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2. 物
【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5)物须有独立性
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3.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4.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5.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6. 简单之债
【答案】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7. 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_见的; 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8.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 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另一层含义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 损害是己经发生的事实; b. 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 c. 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仟。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①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②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顶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