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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华大学专业综合之宪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2.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3.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4.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5. 爱国统一战线

【答案】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①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②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6.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7.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8.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二、简答题

9. 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答案】(1)该观点是片面的。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是,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2)“行宪政必有宪法”看到了宪法与宪政的密切联系,这个观点是成立的。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

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两者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②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有机统一体。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

(3)“有宪法必有宪政”忽视了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因而不成立。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支持:

①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包括程序正当,即宪法的创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②宪法必须能够实现。宪政建设要求宪法得以贯彻实施。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就会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

10.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由17条组成。其主要内容是:

(1)确认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其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在华帝国主义势力,逐步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2)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下农兵代表大会及在其闭会期间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它们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3)赋予工农劳动者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规定16岁以上的共和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农劳苦民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山和受教育的权利; 实行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山等。此外,大纲还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在经济、民族和对外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该大纲虽然还不是在全中国范围内实施的完备的宪法,但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取得的民主成果,因而对中国革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1.1982年以来中国历次修宪的指导思想有哪些?

【答案】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本政策的转型相联系。

(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地位,以促进其发展。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思想。

(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