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804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代书遗嘱
【答案】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和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人身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的法定性; ③人身权的固有性; 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5.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
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6. 意思表示之要素
【答案】意思表示之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以日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7. 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小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转让关系,如财产的赠与与继承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8.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简答题
9.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
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0.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 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 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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