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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在标准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费用成本差异是指固定制造费用的实际金额与固定制造费用预算金额之间的差异。 甲公司2016年12月投入使用设备1台,原值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7年年末,对该设备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35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首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确定2018年起折旧方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净残值为0。2018年末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350万元","175万元","120万元","125万元"] 理想标准成本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不能避免的损失、故障和偏差,属于企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成本标准。 甲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8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又出资170万元自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追加投资日乙公司按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资产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为19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而调整的资本公积金额为()万元。 ["10","20","30","-20"] A公司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考虑到技术进步因素,自2009年1月1日起将一套管理设备的使用年限由12年改为8年;同时将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20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该设备原价为900万元,已计提折旧3年,净残值为零。A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所得税核算方法的变更应追溯调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22.5万元","2009年改按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为225万元"]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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