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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等六个发起人于2011年3月6日发起设立了A股份公司,其中甲乙丙丁各持15%的股份。2015年1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3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5月,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2016年3月5日,甲将所持A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直到检查时,甲都未向A公司报告。
(2)2016年5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4人出席,董事乙书面委托另一董事代为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增资1000万元;解聘公司经理王某,由李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2016年5月23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丙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6年5月25日,A公司董事丁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C一人公司,但C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
(5)2016年5月27日,A公司拟出售重大资产,小股东张某表示反对,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转让A公司股份给B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等六个发起人于2011年3月6日发起设立了A股份公司,其中甲乙丙丁各持15%的股份。2015年1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3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5月,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2016年3月5日,甲将所持A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直到检查时,甲都未向A公司报告。 (2)2016年5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4人出席,董事乙书面委托另一董事代为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增资1000万元;解聘公司经理王某,由李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2016年5月23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丙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6年5月25日,A公司董事丁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C一人公司,但C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 (5)2016年5月27日,A公司拟出售重大资产,小股东张某表示反对,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16年5月6日,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关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基本理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资产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M县地方税务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决定,甲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列关于甲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可向M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可向M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可向M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向M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0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0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判断说明甲公司2014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及其理由;如果应当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拟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行业基准贴现率为10%,现有四个方案可供选择,相关的现金净流量数据如下表所示。 相关的时间价值系数如下。 计算B方案净现值指标。

甲乙丙丁等六个发起人于2011年3月6日发起设立了A股份公司,其中甲乙丙丁各持15%的股份。2015年1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3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5月,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2016年3月5日,甲将所持A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直到检查时,甲都未向A公司报告。
(2)2016年5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4人出席,董事乙书面委托另一董事代为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增资1000万元;解聘公司经理王某,由李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2016年5月23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丙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6年5月25日,A公司董事丁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C一人公司,但C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
(5)2016年5月27日,A公司拟出售重大资产,小股东张某表示反对,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转让A公司股份给B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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