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833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2. 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相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对外资企业尚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在国际班轮运输中,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实际表现形式,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
班轮运输分为两种形式:①核心班轮,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②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 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4. FCA
【答案】FCA (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FCA 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FCA 中,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5.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6.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7.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8.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10.Sherman Act
【答案】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视为违法。”第2
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
二、简答题
11.什么是非关税壁皇? 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案】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包括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繁杂的通关手续的规定、苛刻的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标准、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措施以及自动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各种名目达上千种之多。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1)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
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 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3)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12.试分析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由十它们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因而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一般限于私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
a.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