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请求权。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形式变更。
()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平等。 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是民法的语源,()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万民法,市民法。 万民法,万民法。 市民法,市民法。 市民法,万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其划分原因在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与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