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2. 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

3.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保外就医

【答案】保外就医是指罪犯病危或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和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滥用保外就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5.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

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6. 被害人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7. 程序法

【答案】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8.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9. 自行回避

【答案】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10.视听资料

【答案】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

料。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各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二、简答题

11.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案】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成年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未成年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成年审判中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助于防止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有助于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及证据情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依法享有不公开审理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及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12.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为什么?

【答案】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