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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强行性规范

【答案】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2.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3.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答案】(1)二者的含义

立法过程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

(2)二者的区别①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②立法程序这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和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

4. 法律程序

【答案】从法学角度来说,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卞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概念包含如下要点:①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②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③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④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⑤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③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5. 新法优于旧法

【答案】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则之一,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

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这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

二、简答题

6. 法的效力和范围。

【答案】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因此,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具体讲,法的效力范围有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①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②法的开始生效:

a.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 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c. 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d. 有的国家规定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生效。

e. 法律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③法的终止生效:

a. 明示终止;

b. 默示终止,指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

④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在当代刑法中采用以下做法:

a. 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b. 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c. 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

d.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阳法。 e.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从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①域内效力

a.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有效。国家军委制定的法规对全国的军队有效。

b. 在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c.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有效。涉及全国的,在全国有效。

②域外效力

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①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②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③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

7. 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

【答案】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 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8. 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具有方向引导、思想启蒙、理论指引的功能。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具有独特的意义。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其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地揭示法的本质、价值、作用和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和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当代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