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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2.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3.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削、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剜、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4.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5. 《明会典》

【答案】《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索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

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6. 不敬、大不敬

【答案】汉武帝开始大力强化中央皇权,对于危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不敬”和“大不敬”这两个罪名就属于这种政策的体现,刑罚重至弃市,以刑罚的威}h}效果强化君主权威的至上性。

不敬,指违反君臣之礼、对皇帝轻蔑的行为,根据董仲舒所述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臣子对君主的礼仪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至关重要的内容; 因此如对皇帝有所不敬,要处以重刑。而在法律规定中,对“敬”的要求是很严的,即“不敬”包括言辞不当、接受皇帝诏书时的行为不当、对代表皇帝的使节接待礼仪不当等都属于对皇帝的不敬。

大不敬,指对宗庙、皇帝的名讳、使用的器物、己亡的父祖、宠信的亲信等有所非议或处置不当,对皇帝所用的器具、御药、御膳等有所怠慢或错误等行为。因为这些都在整体上体现了皇帝的权威,所以对其恭敬也是必要的。

7. 宫刑

【答案】宫刑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标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幽其壁”,也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反映了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

8. 充军

【答案】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解释明代《问刑条例》的出现。

【答案】“条例”是明代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问刑条例》即是对“条例”这一法律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法律文件。

(1)《问刑条例》出现的背景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保证《大明律》的施行效果,禁止后代子孙对其进行修改。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大明律》的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条

例”作为单行的刑事法规被大量适用于明朝的司法实践中。

“条例”的内容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 程序上皇帝以诏令形式进行批准,之后其中的内容上升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然而条例颁布过多,造成法律规范内容的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孝宗时期开始系统地编修条例,最终制定《问刑条例》。

(2)《问刑条例》的内容

《问刑条例》出现于明朝中期,仍然以《大明律》为基准,对明朝立国以来的各种刑事单行法“条例”内容进行整理、汇编,主要是以条例内容的形式对《大明律》律文内容进行阐释,起到了法律修改的效果,也对明朝法律形式内容的系统化和统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3)《问刑条例》的影响

自《问刑条例》之后,明朝又有几次条例的编修活动,以至于到明朝中后期,出现了由“以例破律”到“以例代律”的实践状况。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答案】(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①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类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②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 己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③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④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2)发展刑罚制度

继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