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且该通道并不属于历史形成。因此这并不适应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故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其次该案应定性为地役权纠纷。
理由如下: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留出1.3米作为公共通道,这是双方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在该种情况下地役权随即产生。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被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为供役地,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村委会将被告相邻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因此,原告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被告在该公共通道上建卫生间、安装铁门不让原告通行是对原告地役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将建造在该通道上的铁门、卫生间拆除,其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 参考解析
本题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