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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2.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3.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4.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5. Protocol

【答案】Protocol 即议定书,是条约的一种名称,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多是作为公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某些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或其他类似问题,往往被视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并与公约一起批准和生效。②作为公约的附件,但具有独立性质,并需单独批准,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③作为一个独立条约的名称,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

议定书》。

6. IMF

【答案】IMF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一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7. 咨询管辖权

【答案】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8. 强行法(juscogens )

【答案】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二、简答题

9. 简述你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理解。

【答案】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虽属咨询性质,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从法律上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特别是帮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对于提交它们的争端进行和平解决和报告的义务,甚至可能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或效果。

(2)对国际法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10.无害通过制度可以适用于哪些海域? 简答其各自情形。

【答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一海域的权利。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群岛水域、国际航行海峡和符合特殊条件的内水。

(1)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海洋法承认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是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并迅速进行。

无害通过的含义是:

①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②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沿海国可依公约规定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2)群岛水域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3)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①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4)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1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根据现代国际法,条约有效成立需要具备三个实质要件:

(1)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欠缺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①缔约方可能由于其国际地位使其缔约权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②按照国内法有权缔约的机关的缔约权可能在国内法上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③授权缔约的代表可能逾越其权限。

(2)条约是缔约方自由同意的结果

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有:

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