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针对修改后的文本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理由
B . 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C . 在指定期限内针对反证提交新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D . 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
● 参考解析
专利权人并不是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故无效请求人不能在一个月后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和针对专利权人的反证提供的证据不受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限制,BC正确。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前,请求人都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7节: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