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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817法学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答案】(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①两者的相同点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②两者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

①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②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3)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 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刑罚的轻重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非开」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为数很少的,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的,因而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不宜处于并列的地位。

3.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法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结合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属此。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仟能力。

4.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体现。

【答案】(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①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②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二、论述题

5.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丫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正确执行该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应当”,是指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