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被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不得扣押的物品有()。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物品","不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物品"]
2008年11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2009年3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潢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该装潢工程,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帐号。王某在开设帐号后,出于个人目的,擅自购得现金支票一本,并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及法人章,同时又私刻公司法人私章一枚,加盖在现金支票收款的栏目上,后将财务章及法人章归还公司。2009年4月19日,甲公司又指派王某到房屋开发公司,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总数为10万元的预付款转帐业务。王某办理完转帐后,一面对公司谎称房屋开发公司尚未将钱打进帐号,一面用私藏的现金支票陆续在上虞市将公司帐号上的10万元钱取现。直至2009年5月20日,甲公司发现已打到帐号上的钱被人取走,追问王某,王某才承认已将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王某隐匿。2009年8月27日,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查处。(共10分)
2011年8月7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共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