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3)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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