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B . 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C .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D . 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该条规定,甲妻申请顺序优先于其父申请顺序,法院应当依甲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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