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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综合之刑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2.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3. 结果加重犯

【答案】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为: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4. 主犯

【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 犯罪过失

【答案】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

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 行为犯

【答案】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8.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简答题

9. 简述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哪几种犯罪?

答; 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犯罪:

(1)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可构成绑架罪。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 a.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b.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儿童的行为。

c.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儿童的行为。

d. 贩卖,是指将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e. 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备出卖的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①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则以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论处。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或役使。

【答案】

10.简述预备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1)预备犯的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罪犯。

(2)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卜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如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盗窃罪中尚未着手实施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d 二,已、o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限是行为人必须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限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