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乙应首先起诉甲,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B .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
C .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D .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并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未订保证条款,但在保证人栏中签名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例中,丙丁为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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