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理工大学830法学综合二(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 犯罪客体
【答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简答题
5.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里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下、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a.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 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等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6. 简述询私枉法罪。
【答案】(1)询私枉法罪的概念
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的行为。
(2)询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a. 两种起因:一是询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 二是拘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b. 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③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刑法条文两处规定了“明知”、两处规定了“故意”,旨在明确将过失排除在外。
三、论述题
7.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答案】(1)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客体在理论地位上归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并在后者对具体案件的整体应用中发挥作用。
(2)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功能
①犯罪客体具有规范评价作用
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相互依存,有机统一,共同揭示犯罪成立,又分别具有不同功能。虽然不能单独说明犯罪是否成立,但是不排斥各要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具有自己的独特机能。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对社会事实的简单记载,它本身就包含了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的因素。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从而无价值,这是一种价值评价。对犯罪客体的侵犯在形式上是行为的违法性,在实质上却是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性。
②犯罪客体具有出罪功能
将犯罪客体纳入到犯罪构成中去,就在于国家在依自己意志取舍的范围内追究犯罪行为时,允许被告人作各种各样的合法辩护,在这个定罪过程中,国家的逻辑起点是犯罪客体的推定,被告人的逻辑则是对犯罪客体的排除。如果排除犯罪客体则推定为无罪,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本质要求。
另外,犯罪客体的出罪的机能不但表现在对合法与非法的性质的判断上,而且也表现在对违法或者犯罪客体的程度的判断上。由于犯罪客体是质与量的统一,对于破坏法律关系,但没有达到相应程度的行为,应该认为不具备犯罪客体要件。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轻微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