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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2.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5. 非刑罚处理方法

【答案】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

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6. 受贿罪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7.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8. 从犯

【答案】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 刑法

【答案】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子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10.传播性病罪

【答案】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简答题

11.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 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 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 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