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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归责原则;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摘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条款》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执行。该法规和规章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定为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构建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是基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机动车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直接、充分的救济——笔者对我国交强险某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产生了质疑。这些制度就是本文中所讨论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过于宽泛以及该制度与以往的制度相比依然没有阐清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现今理论和实务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详细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条款》的第八条,其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一并纳入到交强险损害赔偿限额之中。由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金有最高限额6万元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将有限的交强险赔偿金资源进行了划分,不能使其集中力量来对受害人最需要的部分——人身伤亡损失——进行更充分的救济,所以笔者建议交强险的赔偿金只用来赔付人身伤亡损失。对于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是否应享有直接请求权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我国法律应明确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来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保险赔偿金,并设计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来防止第三人请求权的滥用。还有一个问题学界也对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就是文中深入分析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问题。对此问题,笔者支持我国立法所采的立场,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