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请求权。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形式变更。
所谓(),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法的语源,()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万民法,市民法。 万民法,万民法。 市民法,市民法。 市民法,万民法。
第一幅人体头部MR图像是哪一年获取的() 1946年。 1952年。 1972年。 1977年。 1978年。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