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司法效益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生态健康所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本文以生态视角审视司法效益管理,将生态系统理论引入社会治理,总结出司法效益管理的四大特色和价值所在:
第一,追求社会效益与法律收益的平衡。司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又独立于行政团体之外的特殊职能部门,司法效益管理很容易偏颇法律收益,这样,就可能存在轻视社会生态甚至背离社会生态的短视司法行为,造成社会生态局部病态甚至系统衰弱。实施司法效益管理,就是从理念和行为上维持司法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收益的基本平衡,甚至开创社会效益优先、法律收益兼顾的局面。
第二,一种新型管理模式——协同管理的构建与实践。局限于对社会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反映特征以及未来演化的趋势等问题认知和理解,求助于司法效益管理实验的结果和可靠的新信息,不断循环渐进地调整管理机制,进行探索式协同管理,以整体优化和分级优化为原则,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第三,司法效益管理与社会生态健康良性循环内在机理的认知。强调司法效益管理是社会生态健康的路径和保障,是社会生态系统的减压阀和稳定器。离开了司法效益的保障,社会生态系统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失衡和衰退。同时强调,社会生态健康是司法效益管理的源泉和动力。社会生态系统在演化过程中维持着司法效益所产生出来的法治能量,当法治能量在流动中递减到社会生态健康阈限时,又为司法效益管理的新一轮循环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第四,文明和进步的司法方式。司法效益管理是一种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文明管理,强调增加更多的司法人文成本、贯穿始终如一的人文精神、渗透各个层面的人文元素,追求社会和谐与人民福祉的共同实现和持续进步。
聚焦司法效益管理机制研究,是基于刑事犯罪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牵涉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角度的系统性社会问题。对司法效益管理机制的研究,无论是出于遏制犯罪的意图、预防犯罪的初衷,还是恢复社会原有和谐关系的目的,都应以一个全方位的、更为宏观的高度俯视司法效益全貌。特别是当我们迎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机遇时,在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司法公信力面临折损的困境中,与其使用那些苍白的纯理论来论证司法的天然公正性,不如从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怎样的司法效益管理模式才能使司法效益和社会生态健康的关系得到协调, 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得到实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致命破坏得以避免,使社会公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在内心深处树立起自觉认同和法律信仰,使社会生态系统始终保持和谐健康状态。
本文深入系统研究了H检察院六年司法效益机制创新过程,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和遵循司法规律,服务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微观上,可能指导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效益协同管理战略,提高法治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社会生态健康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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