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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殖民化、党化到民主化:台湾的大学法制变迁

关键词:大学法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台湾地区

  摘要



摘  要

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以现实需要为基础,以规范性为本质特征。教育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反映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活动,法律法规是促进现代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教育法律法规演变的研究,不仅可以透视其教育制度的变迁,而且可以从制度层面上透视其教育现象、教育活动的变迁,甚至可以透视教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的互动演变关系。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祖国大陆同根同祖,血脉相连,文化上的同质性和高等教育的同源性,是增进了解、加强交流的基础。
台湾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历史的建立在国民党南京政府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与清末到大陆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发展及其法律法规建设具有深刻的历史关系,战后台湾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演变既与国民党南京政府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台湾中后期政治体制多元化发展及其高等教育民主化发展密不可分。
台湾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发端于日本殖民化统治时期,日本殖民化统治时期的台湾大学法制是殖民主义者奴化人民、掠夺资源、“南进”侵略、称霸亚洲的畸形政治的附庸。清末《大学堂章程》是台湾大学法制的肇始,国民党南京政府的《大学令》是台湾大学法制走向“党化”的基础。国民党政府迁台后实现威权政治和党化统治,1948年的《大学法》在台湾解除“党禁”之前经过两次修订,非法律上的制度与法律上军训教官职权的不断扩大,将大学法制的“党化”特征推到了极致。
台湾民主化进程中的大学法制变革,以检讨“党化”威权政治下的大学法制为契机,以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为基本诉求。1994年到1996年的两次大学法修订中,教育部决定大学事项减少,大学有决定权、或须获教育部核准或核定备案的事项都有所增加;同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进入了大学法,大学校长可由外国人担任,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行政组织和校务会议上受到重视,军训及军训教官历史性退出,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法律认可。
在“政府组织去任务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办理”的“政府再造工程”下,台湾围绕公法人地位频繁进行大学法修订,虽然“公立大学改制为行政法人”,未能在大学法修订中,未能得到明确,但随着大学法人地位的提出,《大学法》基本上提供了“大学内部事务由大学自主解决”的保障。
比较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大学法制,办学体制上都采取多元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上都采取高度集中管理。两岸在大学法制上较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立法方式、校长选任方式、内部组织及管理方式、高等教育经费及大学财务管理方式、学生参与校务、司法救济等方面。两岸在大学法制调整的共同朝向主要反映在“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从管理与控制,朝向专业评鉴与监督;公立大学法律地位则朝向法人化调整;公立大学的治理方式朝向校长负责制、教师及学生参与;扩大大学的人事自主,朝向聘任制及契约制发展;大学组织弹性化,并推动大学之资源整合与合并;大学财务则朝向自主、自筹,减少政府会计制度的束缚,增加大学自主财源;提升学生自治及民主之校务参与”等方面。两岸大学法制的调整朝向,正是未来大学法制的改革方向。
研究台湾大学法制变迁,比较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大学法制建设,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的两个基本内涵,大学自治是相对学术自由而言的,大学自治制度的目的是以保障学术自由的目的而存在的,大学法制要保障“学术自由” 与“大学自治”。大学法制既是国情的体现 ,同时也是面向世界的发展,学习先进国家的大学教育,包括学习先进国家的大学法制。台湾学习先进国家大学法制的经验,值得祖国大陆借鉴。只有坚持从中国大学发展实际出发,把先进国家大学法制的成功经验与中国大学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法制建设不断进步。
 
关键词:大学法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