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是由甲乙两乡人民政府分别确定的各乡标准
B . 是由丙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统一标准
C . 不低于丙县最低工资水平
D . 不低于丙县平均生活水平
● 参考解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统一了低保标准的制定权限,将制定和调整权限层级进行了上移,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拥有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权限,这一点还请考生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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