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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理工大学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之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银行业监管

【答案】银行业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而狭义的银行业监管仅指外部监管。外部监管主体可以包括银监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等。其中最为主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2. 保障安全权

【答案】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3. 金融和金融法

【答案】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指货币流通、信贷和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和。金融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媒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活动本身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两种。金融法的范围和跨度相当大,既有纯粹私法性质者,也有公私法因素融合者,经济法学关注的主要是后者。

4.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5. 资本充足率

【答案】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

的能力。

6.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7. 消费者权益

【答案】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点是:

①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适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②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市场监管法原则,是市场监管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市场监管法原则,应当统帅市场监管法的各规则、各环节,并与宏观调控法原则相区别。

市场监管法的原则为:监管法定原则、监管公平原则、监管绩效原则和监管适度原则。

(1)监管法定原则

在法治之下,市场监管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同时还应当有法律明确的实体与程序的界定。

(2)监管公平原则

市场监管法具有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公平价值,在制定、实施市场监管法规范时就应发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市场交易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3)监管绩效原则

追求并体现监管绩效的最大化,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技术进步速度和质量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提高的最大化等等。绩效的最大化应当不仅仅考察单个市场或单个市场的局部,而应当全面考察各有关因素。

(4)监管适度原则

监管所适之度在于:适市场监管法的“法度”; 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 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市场监管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监管手段的选择、节制监管权力运行的力度的基准。

10.简述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案】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1)产品缺陷

①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②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小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③指示缺陷,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 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2)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①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规定可知,缺陷产品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是从其经济意义上分析。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事实上产生和存在。

②生产标准。缺陷产品认定的另一标准可以概括为生产标准,即包括在法律意义上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以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因而使本属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等。

(3)对标准的评价

产品缺陷认定的两个标准,一方面为在实践中具体认定产品缺陷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在缺陷产品的恰当认定中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二重性的认定标准,也很容易产生分歧。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却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先知先觉,能够杜绝所有的不合理危险。事实上标准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使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所以在缺陷产品的认定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的首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