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交付执行
【答案】交付执行是指交付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的活动。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以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2.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3.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 刑事辩护
【答案】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
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6. 一事不再审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审,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7. 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特点为: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8. 立案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二、选择题
9. 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生效和失效都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拒绝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到达要约人时才会导致要约的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邀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要约人才会导致要约失效,单纯发出意思表示并不一定导致邀约失效。
10.《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
A.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
【解析】从法条内容上来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规定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只是一种减责事由。根据“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知,监护人责任为补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未事先推定监护人具有过错,所以不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11.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女性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C.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 人民法院审理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与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7条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270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12.下列案件中哪项自杀情节可以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 )
A. 李女被性侵犯后跳楼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