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刑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答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2.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3.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4.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6.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7.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8.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二、简答题
9. 禁止令。
【答案】关于刑法上的禁止令具体阐述如下:
(1)禁止令的含义。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2)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a.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b.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c.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e. 有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a.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c.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d.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a.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c.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 禁止接触同案犯;
e.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3)执行机关。禁十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会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下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会矫正机构纠正。
10.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答案】(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概念
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①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②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③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④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待遇。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