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550法律硕士基础综合之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侵权损害事实
【答案】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②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③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2. 添附
【答案】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 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3.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4. 名誉权的客体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 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5.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6. 法人清算
【答案】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②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④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7. 意思表示之要素
【答案】意思表示之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以日的意思为基础,以日的意思为前提。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8.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二、简答题
9.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史或消火的权利。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按照其行使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设立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创设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权、亲权的重新获得权、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先买权、追认权。
②变更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给付确定权、通知到期权等。
③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免除权、离婚权、主张婚姻无效权、继承抛弃权等。这种形成权最为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成权类型。
(2)形成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法律行为。有些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如买回权; 有些形成权则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抵销权、撤销权等,当事人不可凭空创设; 有些则不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法律行为才能设立,如终止权、解除权、撤回权、先买权等。通过法律行为而设定形成权要么是一项处分行为,要么是类似于负担行为,如债权性的先买权。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私法上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除了权利人做出行为外还要借助于国家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权和撤销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婚姻撤销权。
(3)形成权可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合同法》55条第2项)。大多数形成权基于私法自治都可以放弃,即使在亲属法领域的形成权,如离婚权也不例外。对形成权的放弃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可以是生前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死后法律行为; 可以是有待对方特定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任意表达的意思表示。但有些形成权是不可放弃的,特别是侵入型的干涉权。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会使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这种除斥期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75条),也可以是由对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或者双方合意一起确定的(《合同法》第95条)。
10.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具备了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自然人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民事权利本身并不包含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作为一项抽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