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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950国际法学之国际私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2. 布斯塔曼特法典

【答案】布斯塔曼特法典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法典之一,即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在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3. 国际货物运输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的运输。同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②由于货物的地理移动超越国界,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势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的特点; ③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4.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5. FOB

【答案】FOB ,即“Free on Board",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履行其交货义务。在采用该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是以装运上船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捐税以及取得惯常的清洁单据等,均由卖方负责,风险亦由卖方承担。但从货物装运上船时起,风险即移转于买方,其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进口地的卸货费用以及进口捐税等,均由买方负责。

6.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7. 静态连结点

【答案】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故便于据此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8.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9.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10.先决问题

【答案】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

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该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principal question)。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该冲突规范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 ③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这里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及冲突法的有关制度,这种不同指的是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存在不同的解决可能。

二、简答题

11.简述“法则区别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②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是可感知的,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不占有空间,需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借助形态而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包括债的发生地和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和评价

萨维尼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要求与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愿望。他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被喻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其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②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③它人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不过,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 而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夕、“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4)德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①《普鲁士法典》通过散见式的国内立法方式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

②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开始以单行法规的立法方式来专门规定国际私法。

③欧洲联盟法成为德国国际私法日益重要的法律渊源。依照欧洲法院通过“范根和路斯案”所确立的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欧洲联盟国际私法规范在与德国制定法的关系上,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