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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如果丁已经实际收到了A公司分配的2014年度红利,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以后会计期间符合转回条件予以转回时,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是()。 ["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准备","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准备"] 甲公司(从事外贸业务)投资的下列各公司中,应当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设在实行外汇管制国家的境外子公司","已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从事矿产开采业务的子公司"]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如果戊调查发现的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提出何种权利主张? 下列各项中,属于结构化主体特征的有()。 ["业务活动范围受限","有具体明确的目的,且目的比较单一","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如果丁已经实际收到了A公司分配的2014年度红利,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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