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三大原则之一,是商品交换顺利进行和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无限制的契约自由成了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为了平衡缔约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对契约自由加以合理限制,强制缔约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强制缔约体现了契约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强制缔约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对其法律性质、指导原则、违反该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等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我国对于强制缔约的立法规定还很简单,存在很多缺陷,司法操作也较混乱,加上法学理论研究较浅,造成强制缔约在我国的适用遭遇尴尬。为了完善相关立法与理论,本文拟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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