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题库>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题库

问题:

[多选]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A . 钻石的进口商
B . 化妆品的生产商
C . 卷烟的批发商
D . 金首饰的零售商

对诊断肾结核价值最大的是(). 腹平片。 肾脏增强CT。 肾脏彩超。 IVP。 MRI。 2013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3年7月,天元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全部股权质押给境内的A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质押登记,也未报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2014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天元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A公司仅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赵女士为确定其投资的收益情况,如果初始投入100元,一年后获得确定性收入110元,则该投资的收益率为()。 10%。 9.9%。 1%。 15%。 全口义齿戴入后,如果垂直距离过高可出现() 唇颊部软组织凹陷。 颊部前突。 咀嚼无力。 咀嚼肌酸痛。 面下部高度不足。 与尿路感染相关的机体抗病能力错误的是(). 尿液冲刷绝大部分细菌。 尿中Hamm-Horsfall蛋白促进细菌黏附于尿路上皮。 尿中免疫球蛋白能够杀伤细菌。 膀胱表面的黏多糖组织细菌黏附。 尿液pH低,不利于细菌生长。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因此选项A不选;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选项B当选;按照消费税的特殊政策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因此选项CD也属于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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