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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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3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26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35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45
一、名词解释
1.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2.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4.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 遗产债务
【答案】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_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7. 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8. 人身权的专属性
【答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二、简答题
9. 简述自助行为的条件。
【答案】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行为。凡属构成自助行为,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是自助行为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请求权。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2)须是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成立自助行为的基本要件。成立自助行为仅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限,为保护他人的权利,不能成立自助行为。
(3)须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是自助行为的必要前提。“时机紧迫”指非在其时为之,将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指因时间紧迫,一时不能得到国家机关的援助。
(4)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以达到暂时保全其权利为限或者采取给义务人造成尽可能小的损失的措施。
10.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答案】(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b.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c. 依照法律规定小得让与的债权。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②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
a. 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