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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中师范商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2.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3. 股份与股权

【答案】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从股份与股票的关系看,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准确地说,股份是指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基本的资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 而股权则既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也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4.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5.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

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6. 简易交付

【答案】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剩人己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己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

(3)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7.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8.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特殊性?

【答案】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具有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人数的唯一性,即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明显区别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这明显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

(3)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法律管制相对宽松。

(4)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对股东的约束性更强,即采用了过错推定的方式使得债权人更加容易适用该制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如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等。

10.试论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和补充主要表现在哪邺方而?

【答案】《维斯比规则》共17条,其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关十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第3条第4项只是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是承运人收到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而《维斯比规则》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就是说,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2)关于责任限制

《维斯比规则》改变了《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并采用双轨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

《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如下内容:

①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②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非独立的缔约人)被诉时,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

(4)关于诉讼时效

《维斯比规则》第1条对《海牙规则》作了两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