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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817民法学与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案

【答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始阶段,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2.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答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 伪证罪

【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4. 法定刑

【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答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②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

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

二、简答题

6. 简述犯罪未遂。

【答案】(1)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得逞,一般人认为其表现为未能完成犯罪,即未能达到犯罪既遂。因而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包括: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自愿放弃而未完成犯罪。

(2)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从两个角度,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把犯罪未遂划分为两对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类型。

在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有两种表现:

a. 犯罪分子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

却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致人重伤,犯罪人误认为被害人己死亡或必然死亡,因而放弃加害而离去,后被害人遇救幸存的情况,就是这种表现形式的典型。

b. 犯罪分子对完成犯罪所必要的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这一点并未发生错误认识,但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如在投毒杀人中犯罪人已将毒投下,被害人因发现而未食毒物,或者被害人食毒物后遇救未死的,即属这种情况。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刑法理论上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划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种类型。

a.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b.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3)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正确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在罪名后应加括弧标明未遂形态问题,如“故意杀人罪(未遂)”。

②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的是法律的一种倾向性要求,即与既遂犯相比,对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律的要求又没有绝对化,对于极少数综合整个案情看,危害程度并不小于既遂犯的未遂犯应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里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下、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