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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2. 杠杆租赁

【答案】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3.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4.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答案】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属私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许多涉外经济法规中对国有化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2000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a"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不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的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没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

适当的补偿。

另外,我国同瑞典、罗马尼亚、德国等众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了规定,其内容基本相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是非歧视性的,才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2)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应与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之时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

(3)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如果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解决的,可提交仲裁。仲裁应根据双方所签的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4)如缔约一方根据其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保证向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求偿权,但代位求偿权只能在经过国内司法救济和仲裁仍不得解决以后才能行使。

三、论述题

6. 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方向)。

【答案】国际投资争议,就是私人海外投资者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政府、企业或其他力之间的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程序); 有国内法解决,也有国际法解决。

(1)政治解决

一是调停与斡旋,一是外交保护。前者只具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后者指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受两个原则的限制:①国籍继续的原则,即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当事人(海外私人投资者),必须在争议前后始终保有本国的国籍。②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原则,即海外投资者当争议发生后,必须尽可能利用当地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手段,直至所在国出现拒绝司法救济,不当拖延诉讼,执法不公等情况发生,才能要求外交保护。

(2)司法诉讼

包括国内司法诉讼和国际司法诉讼。当投资契约双方当事人未在契约中订明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但如以东道国政府为被告,就要引起国家主权的司法豁免问题。如果利用国际诉讼,因为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间的契约不是国际协议,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在国际法院没有出诉权,只能通过其本国政府向东道国提出国际诉讼。这种情况,也只能以双方国家间有投资保证条约关系,而东道国又违反义务者为限。例如国际法院在1929年“塞尔维亚国债案”及1954年“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都认为凡不是以国际法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调整两国政府间关系的国际协议,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契约,应适用国内法解决。

(3)仲裁基于上述解决方式的局限性,仲裁成为解决投资争议最常用而有效的手段。仲裁有

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有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议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有固定组织和仲裁规则,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一般倾向于利用常设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常设仲裁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也可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三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己为不少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所采用,有较大国际影响,但无与之配套的仲裁机构。

投资争议仲裁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而开始。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或事先在投资契约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选择并适用什么法律作为仲裁裁决的准据法。通常有下列几种选择:

①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

②国际法;

③一般法律原则;

④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契约中约定。如契约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契约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或适用国际法。仲裁裁定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为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为了适应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1965年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并通过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设在世界银行主要办公处。公约及国际中心的目的在于使国际投资争端摆脱“政治和外交领域”,而纳入正常法律秩序的范畴,运用国际专设仲裁机构和程序予以解决。

四、案例分析题

7. 1975年6月27日,中力一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oeptance ),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

(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