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基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已经过多、生产能力过大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决定()新的合资卷烟厂。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分别同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