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大学法学院614综合A(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事先审查
【答案】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司法机关都应到场参加,提出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的立法行为。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在司法机关监督审查的视线内。事先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立法的出台,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同时又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3. 宪法侵害与宪法停止
【答案】宪法侵害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宪法停止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停止分为合宪的宪法中止与违宪的宪法中止。
4.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二、简答题
5. 在中国,如何推荐、确定和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何投票与确定代表当选?
【答案】(1)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①选民的提名权
提名权是山选举权派生出来的。选民享有选举权,自然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提名权。在中国,山于直接选举仅限于县、乡两个层次人大代表的产生,选民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间接选举中,选民无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②人大代表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间接选举中,除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候选人之外,人大代表有权行使提名权、尽管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推荐比例相对大些,但人大代表的提名权也是不可忽视的。
③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都享有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各政党指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八个民主党派。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2004年《选举法》第31条再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②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现行《选举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①原因及必要性
介绍候选人直接关系到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权和候选人的被了解权,而了解权和被了解权是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表现,其实质是选民的宪法地位是否得到尊重与保扩问题。中国《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②介绍候选人的主体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成为介绍候选人主体。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介绍所有的候选人,成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主体。
③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至于从何时开始进行介绍,法律并没有明确,但从选举实践看,应从初步候选人提出后,便可开始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与确定代表当选
①投票选举
选举投票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②确定当选
投票结束以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其内容包括:
a. 确定选票是否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b. 确定选举是否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c. 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③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6. 怎样认识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1)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族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权利的保护。
(2)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3)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7.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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