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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诉讼原理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2.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3.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4.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5.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6. 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

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7.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8. 保外就医

【答案】保外就医是指罪犯病危或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和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滥用保外就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简答题

9. 简述逮捕的适用条件。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 二是罪责条件; 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1)证据条件

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

只要有一个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就可以逮捕。

(2)罪责条件

逮捕的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衡量对其所犯罪行,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这一条件表明,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对一些罪行较轻的就不宜采用。这主要是考虑到,逮捕实质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度已经达到了徒刑的程度,强调本条件,可以使逮捕的羁押期限折抵在判处的刑期之内,将逮捕的负面效应减小到最低程度。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力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在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越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其社会危险性也越大。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主要指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 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一贯表现如何; 有无固定职业; 犯罪时的年龄; 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 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己收集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姓名和住址,等等。

④《刑事诉讼法》第79条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判定,分别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几种情况:

a.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卜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b.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c.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第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第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此外,本条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0.论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

【答案】情事变更是指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