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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2.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 人格利益

【答案】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 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4. 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5.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力一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6.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7. 民法学与民法典

【答案】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8.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二、简答题

9. 法人机关的构成。

【答案】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10.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但乙不同意。戊认为多数已经同意,遂开始驾车运输,后出车祸,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四人均不同意。对此,应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

【答案】《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据此,戊要加入该合伙成为合伙人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戊的入伙只得到了甲、丙、丁三人的同意,乙对此并不同意,因此,戊的入伙无效。其自行驾车运输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合伙债务,戊请求每人承担1000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11.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

【答案】(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过错推定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失,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则可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多适用于受损害方不便或难于举证的情况。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它以己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一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己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在第132条中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