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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综合知识(含航空法)之国际法考研复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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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答案】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 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2.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3.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4. 条约的解释

【答案】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所引起的问题。

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国最清楚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缔约国的解释通常表现为双方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或在另一条约中载入“解释条款”等形式。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即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和通常意义原则。

5. 纽伦堡原则

【答案】纽伦堡原则是确定哪些行为构成战争罪的一系列指导性原则。此文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将二战后针对纳粹党成员的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原则编撰为法典。从国际法意义上讲,纽伦堡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6.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7. 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力一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8.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二、简答题

9.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其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通常允许各国船舶通过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辅之以无害通过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并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以连接岛最外缘各岛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在群岛水域区,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一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此即“群岛海道通过权”。

(6)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主权及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航行自由、捕角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公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7)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己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海洋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

10.什么是“南极条约体系”? 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由规定南极地区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条约或议定书构成的条约体系。它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南极条约》由序言和14条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有:

①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在南极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

②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