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_含民法学100分、民事诉讼法学50分_2003_有答案_考研试题
● 摘要
4.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试题解析
专业课试题
专业: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409)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民法试题(总分100分)
一、分析(每题5分,共20分)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
答:此说法错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因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而丧失,或因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宣告而被限制。所谓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是指精神病人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民法制度。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适用子善意占有,不适用于恶意占有。(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
答:此说法错误。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在说不问。从占有方面看,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直接占有。在直接占有之下,无论该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和平占有,还是强行占有,均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3.向第三人履行是债权转让的效力。(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
答:此说法错误。向第三人履行不仅可能是债权转让所发生的效力,还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类合同就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即为此类合同。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完全可以独立主张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4.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
答:此说法过于绝对。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取决于拾得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可见,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才能成立无因管理行为。如果拾得人系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拾得物并为管理,则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概念比较(每题10分,共20分)
1.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
答: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也就是必须依法回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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