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大学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结合犯
【答案】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要件为: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②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2.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3.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罪刑法定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所有的定罪量刑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5.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
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6.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7.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8.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
9. 甲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乙中弹受伤(伤情不足以致死)而入院抢救,适有丙放火,致使乙被烧死。说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该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解。
【答案】(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实施了该行为后,合
乎规律的发生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这是因果关系中的常态。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但乙中弹后的伤情不足以致死,因此,甲的开枪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即甲应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而乙受伤之后入院抢救,由于丙的放火行为而被烧死,即丙偶然介入的放火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丙的放火行为致乙死亡,这要综合评价丙放火行为的性质后再作出其行为定性。
10.如何理解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
【答案】对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的规定是对间谍行为本质特征及其危害性的揭示,并不能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属于具体的间谍活动。间谍活动对国家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法律有必要将间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但是,法律对于间谍罪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必须将各种间谍活动作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广泛性,法律不可能将各种间谍活动都具体规定。
(2)间谍活动的实施往往会触犯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既然在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对这些犯罪予以评价,也就没有必要在本罪中对间谍活动予以规定,以避免造成法条内容上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该活动的实施或完成会极大地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所以,从其危害性考虑,法律就有必要对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予以打击,即只要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织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即使未实施具体的间谍活动,也构成犯罪。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非间谍活动本身,但这种行为与间谍活动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是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把该行为规定为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能够有力地预防和打击间谍活动。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理解为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则显然无端地增加了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也与周全地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意图相背离。
1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为:
(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
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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