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2002(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民事诉讼法2002
一、判断分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5分,请把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参考答案】错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是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轴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审判法律关系和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争讼法律关系的组合。因此,本题中否认当事人的主导地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当事人的称谓不同。不仅意味着其诉讼权利义务不同。也意味着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不同。
【参考答案】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当事人称谓的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没有不同,比如当事人都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未必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参考答案】错误。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只能从一方共同诉讼人中产生,与被代表的一方全体成员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选为诉讼代表人。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错误。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的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的内容即是送达的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 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不能认为只是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内容即是送达的效力。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概念比较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