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东北电力大学社会科学学院912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2. 立法原则

【答案】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3. 原始习惯

【答案】原始习惯是指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

4. 授权立法

【答案】(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 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 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 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5. 法律方法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二、简答题

6. 简述法律方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力一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专业性

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取决于他们自己所认识到的自己的特定社会角色、地位。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要学会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学会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角色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

(2)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力一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人是根据法律判断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科学生和一个未受过此类教育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前者对法律更执著。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合格的法律人通常是以法律作为判断问题的主要根据。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由各种条文堆砌起来的知识,它还是一种建立在专门的技术和信念基础上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忠于法律。

(3)实践性

人的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两种类型。根据这种区分,方法可以分为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但应当指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还是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都无法截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转化的。

7. 如何理解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

【答案】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最早出现在1880年他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所撰写的评论中。稍后,在其同年出版的巨著《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

(1)该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

①当时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盛行的是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要求人工法律概念体系、法律公理体系以及案件与法律规则(规范)的完全对应。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目标,那么法治的价值就能得到完全的实现,但是这三个方面的要求都是达不到的。但不管是大陆法的法典化,还是英美法的法律重述都只是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的追求,所以法律概念部分是实体法规则强加的,它不能构成形式系统要求的人工符号体系。既然人工法律概念体系不可能,那么利用法律概念作出判断的法律命题组成的法律公理体系就是不可能的。

②霍姆斯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在《普通法》一书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同时他在《法律的道路》中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谬误的观念,即“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

(2)霍姆斯论断的主要思想

①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即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②霍姆斯虽然也强调逻辑方法、形式对法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他就此指出,任何事物的产生在广义上的确存在其前因后果,法律的发展自然也不例外,也是逻辑地发展着的。虽然按照这种观点,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栓桔。

(3)正确认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应该正确认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①法律推理只是法律的形式要件。真正的逻辑学从来就不能成为法律的一个来源,它只能当作从公认的各种法律来源中获取包含在它们之中的东西的一种工具。依靠法律推理,可以审查一个法律体系,以发现其不一致和脱节之处,制定出处理现代文明中错综复杂问题的法规。事实上,霍姆斯也曾说过,为了表达普通法的一般观念,除了逻辑以外其他工具也是需要的。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念,而并小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②法律推理观并非只是演绎推理,而是包括类比推理、归纳推理、回溯推理等在内的广义法律推理观。霍姆斯所反对的仅仅是演绎推理,事实上,他认为“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的确是正确的。因为思考问题的基本前提就是认为每一现象中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