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际关系学院72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基础(战后国际关系、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目的价值
【答案】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2. 诉讼结构
【答案】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结构的特点包括:①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力一。②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③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④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3. 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4.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二、简答题
5. 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折衷原则。
【答案】(1)折衷原则的内容
折衷原则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三者相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①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
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
③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2)中国适用折衷原则的做法
折衷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②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a.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b.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6.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答案】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所不能替代的,在司法裁判中,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7. 辨析:宪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为《宪法》,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通过的
《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宪通过的31条修正案。
(2)除此之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①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
②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④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⑤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⑥涉及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题干的说法忽略了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的存在,因而是片面的。
8. 如何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
【答案】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次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
(1)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从国内条件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来看,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2)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那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