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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经济学院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适格

【答案】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称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

2.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3. 民事诉讼

【答案】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平等性;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4.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②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

(2)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②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保护被代表人的利益,也是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只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③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④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既以被代表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诉讼的法律后果由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一起承担;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只由被代理人承担。

6.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

【答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对象不同。平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公民;而同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外国人、外国组织。②含义不同。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而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二、简答题

7. 简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具体操作: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是决定诉讼形态的重要因素。由于民事诉讼是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逐步展开的过程,如何合理界定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界域范围,便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课题。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决定法院审判权运作的起点、范围与终点。审判权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审判权的作用范围通常受制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提出的事实、证据的制约;审判权也往往会因当事人撤诉、放弃诉讼请求、自行和解等而停止运行。这些都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当然,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某些处分行为直接产生相应的诉讼效果,而无须审判权的介入。而另一些处分行为虽然也对审判权构成了制约,但不具有绝对性,需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产生预期的诉讼效果。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具有监督作用。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应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有赖于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应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贯穿于从审判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并对诉讼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权利属私权利,通常情况下,它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直接的关联,国家无须对此进行干预,而应允许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这种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中得到延伸。

9. 简述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与具体形态。

【答案】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

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1)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①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和条件

民事执行竞合应当包括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