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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西夏典当制度简论

关键词:典当业,律令,契约

  摘要


西夏立国190年(1038—1227),作为一个地处西北的少数民族政权,其社会发展水平虽远不如中原王朝,但通过向中原王朝借鉴和学习,极大地促进了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同时,作为以游牧民族为主的国家,又处处彰显着独有的特色。典当业是一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特别是典当经营主体、借贷者、借贷利率、典当契约以及典当业的相关律法等内容,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研究西夏典当制度,对于了解西夏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物质生活状况,以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均具有重要意义。
得益于西夏法典《天盛改旧革新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的发现与整理,为研究西夏典当制度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特别是律令将有关典当的法律条文集中于卷三“当铺门”中,不仅为研究提供了便利,而且有助于界定西夏典当的内容与范围,能够更加清晰准确的比较西夏与唐、北宋、金典当的异同。一些典当契约的发现,又为研究西夏典当制度提供了相关实物资料。
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的方法,首先分析西夏经济对典当业发展的影响;其次对《天盛律令》中有关典当的法律条款,如对债务双方的行为规范、对标的物与利率的限定以及有关典当契约的规定等进行分析,并与唐、宋、金代的典当法进行比较;最后对西夏典当业中的典当主体、典当业业务种类与典当标的物,以及典当契约等内容进行分析,并与唐宋时期的典当业进行比较。在进行比较分析时发现,关于典当律法方面,西夏在国家法典《天盛律令》中,专门制定了相对细致完善的典当法,这是同时期宋、辽、金所不及的。《天盛律令》中关于典当契约条文,不仅体现了西夏典当法令对契约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也反映出契约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但是这种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条件下也存在官府强制干预的情况。同时,由于债务双方在经济力量上的悬殊和经济地位上的差距,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典当业的经营状况方面,西夏典当业的业务种类也别具特色。中国古代典当业的业务种类,可以概括为以物质钱、谷典、存款、信用借贷与信当等几种类型。但由于西夏特殊的经济环境,“谷押”却成了西夏典当业中一项重要的业务种类。
总体上来说,西夏典当制度的特点大致为:其一,典当标的物以畜物业产品为主,所典借物品又多为粮食;其二,在国家法典《天盛律令》中,为典当业专门制定了行为准则;其三,西夏法律允许的典当标的物,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还允许典身为质;其四,西夏典当契约在形制上,虽与敦煌、吐鲁番典当契约有些类似,但具体内容更为简洁明了。其五,“谷押”成为西夏当铺中所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种类。
西夏典当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而且对西夏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对西夏社会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有:第一,缓解小民借贷困难,限制高利贷对小民的侵夺;第二,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第三,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商品经济。其次典当业的不断壮大,对西夏社会也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一是财富逐渐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分化;二是西夏法律明确允许典质人口,尤其是允许典押妻女还债,激化了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三是为盗贼提供了销赃渠道。